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公告》要求,在我国上市销售的儿童化妆品都应当在销售包装容易被观察到的展示面的左上方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即“小金盾”标志)。需要说明的是,儿童化妆品产品包装上标注“小金盾”标志是法规规定的基本要求,不是对产品安全有效的认证证明。
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